2、基于现有技术/产品进行专利挖掘的应用场景
不同于种情形,基于现有技术/产品进行专利挖掘的应用场景显得更为丰富而复杂,其工作目的/效果更为多样化,其挖掘手段之间的差异性也越大。
A.基于公司已申请或公开专利的专利挖掘这类专利挖掘通常用于公司的“补救型”专利布局中。实际操作中,一般先通过专利工程师对公司现有全部专利或某一业务板块的现有专利进行系统盘点,寻找公司当前专利布局中的漏洞或缺口,并将这些漏洞或缺口作为专利挖掘的突破点,在技术研发人员的协助下逐步形成完整的技术方案,从而完成专利挖掘以及后面的专利布局工作。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专利工程师也可以针对公司已申请或公开的某一件或几件特定专利,从微观层面入手,即从撰写、技术、法律、经济等几个角度来分析该专利的质量和价值,找出该专利的缺陷或可改进点,并寻找一种或多种解决方案,继而完成专利挖掘工作。
我国对发明专利申请实行的是“早期公开、延迟审查”的审批制度,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授权前的这段时间区间内,公众已经能够通过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文本获知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并通过实施发明创造而获利,但由于此时发明专利申请尚未被授予专利权,专利申请人无法针对他人实施其发明创造的行为寻求司法救济,在此情形下,如果专利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合理保障,对其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并将严重影响其后续提交发明专利申请的积极性,进而影响专利制度的正常运行。为了解决上述时间区间内发明专利申请人的权益保护问题,专利法专门为此设立了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制度
“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就应当认定构成专利侵权。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前述延续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主要理由包括[4-5]:专利法更重视对专利侵权源头的打击,即更重视对制造行为的打击,在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本身属于合法,那么在发明专利申请获得授权之后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等行为系制造行为的延续,也不构成侵权,更何况,认定不构成专利侵权并不影响专利权人的救济,专利权人的利益损失可以通过请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得到弥补。笔者更赞同前述不构成专利侵权的观点,理由如下:类推适用举重以明轻的原则,专利法第十一条所禁止的五种侵权行为中,制造行为是本源,相较于其他四种行为,制造行为的影响更为恶劣,可责性更强,其他行为是制造行为的延续,可责性相对为轻,既然在临时保护期内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尚不构成专利侵权,那么后面较轻的延续行为也不应视为专利侵权。在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6],人民法院阐明了前述延续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的观点,并以指导案例的形式(第20号指导案例)确认了审判规则。该案的裁判要点是:在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实施相关发明的,不属于专利法禁止的行为。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的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被诉专利侵权产品不为专利法禁止的情况下,其后续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即使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不视为侵害专利权,但专利权人可以依法要求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一个企业若拥有多个专利是企业强大实力的体现,是一种无形资产和无形宣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既是消费者趋之若鹜的强力企业,同时也是各项政策扶持的主要目标群体),专利既可用作盾,保护自己的技术和产品;也可用作矛,打击对手的侵权行为。充分利用专利的各项功能,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由此你会发现,技术人员归技术部管,销售人员是销售部管,专利代理人是外聘机构,这三方面的人怎样才会聚在一起,就某项技术方案的专利布局开展工作?只在老板下命令的时候才会如此,副总裁都不好使,只有老板好使。因为副总裁一般也只是负责一方面的工作,基本不可能同时具有管理技术部门、销售部门以及法务部门(大企业一般是把知识产权部门放在法务部,中等好企业一般是把专利部门放在技术部,一般小企业是把知识产权的职能人员放在总经办)的权力,只能请老板出手,才能召唤这三方人员。所以,专利布局最终的问题变成了老板愿不愿意做专利布局的问题。
专利布局的第四定理是告诫大家,专利布局需要很多个条件,人员的条件是需要多种职能配合而成,不可能由技术人员自己搞定专利布局,也不可能由专利代理人自己搞定专利布局。天真地把专利布局任务直接交给外部的专利代理机构,那不是专利布局,那只是普通而正常的专利申请而已。
定理说的是要知道自己想做什么,就是扩展专利的保护范围;第二定理说的是要知道自己应当先做什么,专利分析是前提条件;第三定理说的是应该怎么做专利布局,规避设计是手段;第四定理说的是需要多方配合,技术人员和专利人员都不能缺。
我们的领域涉及机械、通讯、网络技术、计算机、半导体、集成电路、化学、药物、材料、生物工程、生物制药技术领域的专利国际国内服务;以及分析预警、侵权调查、打假维权、知识产权海关备案和保护等领域。我们具有一支稳定的高素质团队,我们本着诚信、、高效、严谨的服务理念,不仅注重服务环节的每一个细节,而且对客户的委托进行全程的跟踪和监测,为客户提供高标准的产权管家式服务。
1、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关系,从而有效保护发明创造成果,独占市场,以此换取最 大的利益;2、为了在市场竞争中争取主动,确保自身生产与销售的安全性,防止对手拿专利状告自己侵权(遭受高额经济赔偿、迫使自己停止生产与销售);3、国家对专利申请有一定的扶持政策(如颁布的专利奖励政策、以及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等),会给予部分政策、经济方面的帮助。4、专利权受到国家专利法保护,未经专利权人同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使用(状告他人侵犯专利权,索取赔偿)。5、自己的发明创造及时申请专利,使自己的发明创造得到国家法律保护,防止他人模仿本企业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构成技术壁垒,别人要想研发类似技术或产品就必须得经专利权人同意)。6、自己的发明创造如果不及时申请专利,别人把你的劳动成果提出专利申请,反过来向法院或专利管理机构告你侵犯专利权。
这个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什么,然后就这个技术问题,认为有哪些技术方案一样可以解决。采取的具体操作手段就是:分解整个产品结构,然后每个部分有几种替代方案,然后为每种替代方案寻找一个共同的表达方式(也就是概括出共同的特征),如果没有共同的表达方式则分开申请不同的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