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许可证办理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辐射工作单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描述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销售、使用的规划设计规模申请许可证,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请入环保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注册、填写、提交《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电子版,下载打印纸质版,加盖公章后提交;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3、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
4、放射工作人员学历证明复印件及《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5、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制度、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台帐管理制度等);
6、事故应急响应机构及应急预案;
7、“三废”处理设施明细表或处理预案;
8、满足许可证申领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9、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其它相关要求。
六、管理权限
杨浦区环境保护局受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委托,负责辖区内以下活动种类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颁发:
销售和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 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局领导批准,可延长1 0个工作日。准予许可的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 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
八、有效期限:5年
九、变更
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申请材料:
1.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原件当场带回);
3.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原件当场带回);
4.许可证正、副本;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原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换发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