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延续、变更、补发和注销的申请与办理。
二、依据
(一)《行政许可法》;
(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令第650号);
(三)《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
(四)《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第58号公告);
(五)《关于实施
(六)《关于启用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信息系统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函〔2014〕4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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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进行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的;
(二)未在每年年底前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进行处罚;
(一)运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
(二)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的;
(三)委托自设立库房的;
(四)委(受)托方内容发生变更、委托协议终止或解除,未按规定及时办理许可(备案)变更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