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资料
(一)资料目录;
(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延续申请表;
(三)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五)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
(六)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说明;
(七)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八)经营设施、设备目录;
(九)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
(十)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
(十一)经办人授权证明;
(十二)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
(十三)其他证明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对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贮存、配送服务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一)运营工作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运营过程中产品质量问题被多次举报投诉或者媒体曝光的;
(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开展责任约谈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备案资质擅自开展第二类医疗器械贮存、配送业务的;
(二)接受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资质企业委托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备案资质,或协助委托方提供虚假资料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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