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贮存、配送服务管理办法
一条 为强化我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贮存、配送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件》、《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条 为其他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医疗器械贮存、配送服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备案凭证) “经营范围” 内应具有“可提供贮存、配送服务”事项。
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贮存、配送服务的企业应当在医疗器械验收、贮存、运输服务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三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全部委托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可不另设仓库,视同其“具备了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贮存、运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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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延续、变更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学历或者职称;
(二)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贮存场所;
(三)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贮存条件,全部委托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贮存的可以不设立库房;
(四)具有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
(五)具备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