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经营方式
(1)资料目录;
(2)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变更申请表;
(3)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5)变更后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
(6)变更后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说明;
(7)变更后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8)变更后经营设施、设备目录;
(9)变更后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
(10)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
(11)经办人授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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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事项的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许可事项变更包括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的变更。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其他事项的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
登记事项变更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2、跨行政区域设置库房的,经营企业应当向库房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3、新设立独立经营场所的,应当单独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4、因分立、合并而存续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申请变更许可;因企业分立、合并而解散的,应当申请注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因企业分立、合并而新设立的,应当申请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5、《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
6、《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遗失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在《北京日报》上登载遗失声明。自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7、《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未满但企业主动提出注销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