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强、唐宁凤:
原告蒲兵与被告宁夏林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合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李振强、唐宁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宁0104民初15830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被告宁夏合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蒲兵支付劳务费251227.75元;宁夏合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上述付款义务的,由宁夏合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二、驳回原告蒲兵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1104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解除劳动合同公告赵俊全(身份证号:6421011979****2512),因2022年1月25日擅自旷工离岗,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单位已经多次与你联系无果。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到人事部办理相关手续,逾期后果自负。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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