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进行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的;
(二)未在每年年底前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进行处罚;
(一)运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
(二)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的;
(三)委托自设立库房的;
(四)委(受)托方内容发生变更、委托协议终止或解除,未按规定及时办理许可(备案)变更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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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延续应提交以下资料:
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
4、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
5、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说明;
6、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7、经营设施、设备目录;
8、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
9、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
10、经办人授权证明;
11、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