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 杭州远xxx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胡孝娇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21)2092号仲裁决定书。限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上城区劳动xxxxxx 2022年2月18日 嘉兴xxxx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李小军诉你单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仲裁文书、仲裁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2年3月22日9点00分在本委仲裁庭(地址:嘉兴市南湖区建瑞大厦社会治理联动中心218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工伤认定陈述、申辩告知书送达公告 舟山xxxxx修造有限公司:2021年11月2日,宋付正向本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对其于2019年5月2日受到的伤害依法进行工伤认定,本局于当日受理。因通过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举证通知书均被退回,本局于2021年11月22日、11月24日分别通过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和浙江法制报公告送达宋付正《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截至2022年2月7日,你公司未向我局提交相关举证材料。根据宋付正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及证明材料,本局认为宋付正所受伤害符合《工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现拟认定为工伤。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决定内容,以及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之规定,请你公司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工伤认定陈述、申辩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xxxxxxx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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