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项目验收、扶贫项目国家投入有限,资金只是对项目建设的适当补充,资金的需求远远不能满足项目的需求,大部分要靠群众自筹解决,所以各项目施工单位在资金使用上尽量减少其他不必要的开支,特别是以乡镇、村为主体的项目实施单位在实施具体项目时往往只能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补助。
扶贫项目验收、扶贫项目报账人:项目实施单位(乡镇或县级实施部门)是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报账人。县、乡两级主管部门在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从2014年起,除国家、省级扶贫贴息项目外,其余所有扶贫项目审批权全部下放到县,县级扶贫部门要严格按照“县级审批、省市级备案、乡镇实施和初检、县级验收,严格执行‘谁审批、谁负责’的权责匹配制度”的要求审批和管理项目,推进乡级财政报账全覆盖,完善和规范报帐程序,简化报账流程。县级主要负责项目审批、和验收,项目绩效自评,以及扶贫对象受益情况监测等;乡级主要负责项目申报、实施和竣工后初检,项目实施情况报送,将项目落实到村到户,完善项目相关档案等。
扶贫项目验收的项目资产管理:
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为项目受益农户所有;非到户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为项目受益村民集体所有。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将通过验收的项目正式交付项目受益对象,并其建立项目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和相关义务。
扶贫项目验收、扶贫项目分类:
扶贫项目分为产业扶贫项目、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项目、扶贫对象能力培训项目及其他项目。
项目实施主体及驻村工作组四个全程参与项目实施单位一般为乡镇。全县各驻村工作组全程参与组织扶贫项目申报,全程参与项目实施,全程参与加强项目,全程参与督促项目。实施主体为贫困地区和扶贫对象,对主要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产业扶贫项目,在建立健全扶贫对象受益联接机制后,可以协议由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扶贫或者大户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