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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安县申请外观专利要花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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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就应当认定构成专利侵权。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前述延续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主要理由包括[4-5]:专利法更重视对专利侵权源头的打击,即更重视对制造行为的打击,在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本身属于合法,那么在发明专利申请获得授权之后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等行为系制造行为的延续,也不构成侵权,更何况,认定不构成专利侵权并不影响专利权人的救济,专利权人的利益损失可以通过请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得到弥补。笔者更赞同前述不构成专利侵权的观点,理由如下:类推适用举重以明轻的原则,专利法第十一条所禁止的五种侵权行为中,制造行为是本源,相较于其他四种行为,制造行为的影响更为恶劣,可责性更强,其他行为是制造行为的延续,可责性相对为轻,既然在临时保护期内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尚不构成专利侵权,那么后面较轻的延续行为也不应视为专利侵权。在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6],人民法院阐明了前述延续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的观点,并以指导案例的形式(第20号指导案例)确认了审判规则。该案的裁判要点是:在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实施相关发明的,不属于专利法禁止的行为。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的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被诉专利侵权产品不为专利法禁止的情况下,其后续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即使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不视为侵害专利权,但专利权人可以依法要求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我国对发明专利申请实行的是“早期公开、延迟审查”的审批制度,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授权前的这段时间区间内,公众已经能够通过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文本获知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并通过实施发明创造而获利,但由于此时发明专利申请尚未被授予专利权,专利申请人无法针对他人实施其发明创造的行为寻求司法救济,在此情形下,如果专利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合理保障,对其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并将严重影响其后续提交发明专利申请的积极性,进而影响专利制度的正常运行。为了解决上述时间区间内发明专利申请人的权益保护问题,专利法专门为此设立了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制度

  临时保护与专利保护的主要区别体现在发明创造实施行为的性质、权利人享有的救济权利及相对人的责任承担方式上。在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发明创造的行为,例如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及进口发明创造产品的行为,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专利侵权行为,不受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制,实施行为的性质决定了权利人享有的救济权利及相对人的责任承担方式。关于权利人享有的救济权利,在发明专利申请获得授权之前,发明专利申请人仅享有“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的权利。在发明专利申请获得专利授权之后,针对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发明创造的行为,专利权人享有司法意义上的使用费给付请求权,但由于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发明创造的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专利权人不享有请求他人停止实施行为的权利。关于相对人的责任承担方式,在发明专利申请获得授权之前,对于专利申请人提出的支付请求,实施人所承担的支付义务不具有强制性。在发明专利申请获得专利授权之后,如果实施人拒绝支付适当的费用,专利权人可以寻求司法救济,强制要求实施人支付合理费用。如前所述,考虑到临时保护期内的实施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因此实施人所支付的适当费用在性质上也不同于专利侵权责任中的损害赔偿。

  临时保护与专利保护的联系

  临时保护与专利保护的联系主要体现在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发明行为的认定上,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被诉技术方案同时落入授权后的专利保护范围以及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时申请人请求保护的范围,是主张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前提。由此可知,临时保护期内实施行为的认定和专利保护密切相关。除上述情形之外,二者的联系还体现在被诉实施行为的延续性上。为便于理解,本文将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发明所得的产品在专利授权之后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等实施行为称为“延续行为”。业内对于前述延续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存在很大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构成专利侵权,主要理由包括]:专利法并没有为源自临时保护期内的专利产品设定免责事由,并且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五种禁止实施的行为相互独立,因此在发明专利申请获得授权之后,只要不存专利法第十一条所述的

  一个企业若拥有多个专利是企业强大实力的体现,是一种无形资产和无形宣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既是消费者趋之若鹜的强力企业,同时也是各项政策扶持的主要目标群体),专利既可用作盾,保护自己的技术和产品;也可用作矛,打击对手的侵权行为。充分利用专利的各项功能,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对一个企业而言,为什么要做专利布局?这么费劲,这么费钱,见效时间又太久。我认为有这么三个原因。,纵向的产业链。

  我见过吃亏的案例,关于产业链的上游,这是真实案例。客户根据自己的使用需求,对来自供应商的某款设备进行了改进,然后,这供应商发现这个改进之后,申请了专利。结果,之后这个供应商把改进之后的这款设备提供给全行业,也就是客户的全部竞争对手都可以使用改进后的这款设备了。如果我的客户早就把这款设备的改进申请了专利,就意味着之后供应商只能把改进款卖给我的客户,不能卖给我的客户的任何一个同行。

  这个案例叫专利挖掘不到位,下一个案例就是真正的专利布局不到位了。

  另一个吃亏的案例,关于产业链的下游,依然是真实的案例。熟悉我的人,应该能猜出来我说的是什么产品。某款产品能用于很多行业上,制备成不同的商品出售。技术人员分别跳槽到各个行业内的多家公司,也各自有专利申请,并且开始与老东家有竞争关系了。老东家也申请了一些制成的其他商品的专利,但是比较少,与其他竞争对手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导致也没法把竞争对手的专利无效掉,也没法起诉竞争对手。当然,这款产品自身的专利不太有保护性,基本没法用于打官司。很多专利只能用于拿证,无法用于起诉,大家应该知道。

  如果专利布局到位的话,老东家本来就应该把这款产品能制造的各种商品全都申请专利,无论自己是否生产,这就叫专利布局。

  我们的领域涉及机械、通讯、网络技术、计算机、半导体、集成电路、化学、药物、材料、生物工程、生物制药技术领域的专利国际国内服务;以及分析预警、侵权调查、打假维权、知识产权海关备案和保护等领域。我们具有一支稳定的高素质团队,我们本着诚信、、高效、严谨的服务理念,不仅注重服务环节的每一个细节,而且对客户的委托进行全程的跟踪和监测,为客户提供高标准的产权管家式服务。

  B.基于公司已上市产品的专利挖掘

  与上一类专利挖掘相似,基于公司已上市产品的专利挖掘通常适用于“查漏补缺型”专利布局中。实际操作中,专利工程师一般先将标的产品和该标的产品的已申请专利作一对比,了解清楚该标的产品的哪些系统、模块、单元、装置、零部件和相关方法已经申请了专利,哪些方面还没有申请专利。其次,专利工程师再从那些还未申请专利的方面入手,挖掘出之前遗漏的可以申请专利的创新点和改进部分,形成完整的技术方案,从而完成专利挖掘工作。

  另外,针对公司已上市产品,专利工程师还可以换种思路来挖掘专利,即从该产品上市以后消费者或客户的反馈信息来发掘。一般来说,消费者或客户反馈的最多信息都是针对该款产品的功能需求和功能缺陷的。很显然,这些关于产品的功能缺陷和新的功能需求可以作为专利挖掘很好的突破点,一旦在技术研发人员的协助下克服了这些功能缺陷或者实现了这些功能需求,那么,可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也就出来了,专利挖掘工作也就顺利结束。

  C.基于对手已公开专利的专利挖掘

  以对手已经公开的专利作为专利挖掘的对象,其目的性和预期效果也比较明确,主要是阻截对手发展,挤占对手市场。这里也会涉及到两种专利挖掘方法,一种是基于对手已公开的全部专利或某系列产品的全部专利进行分析后的专利挖掘,这种情况下,其实是需要专利工程师分析竞争对手的专利布局现状,找出对手在专利布局中的空白点和薄弱点,并引导技术研发人员在这些技术空白点或薄弱点发力,最终配合完成可申请专利的多个技术方案,从而完成专利挖掘的整个过程。

  另一种专利挖掘方法针对的是对手已公开的某一件或几件特定专利,例如竞争对手在某个产品上的几件核心专利或基础专利。针对对手核心或基础专利做专利挖掘的好处在于可以为对手的后续改进研发设障,或者作为将来和对方交叉许可或谈判的砝码。针对对手已公开特定专利的挖掘思路也有两条:一是尽量找出对手在该特定专利的专利撰写以及权利要求布局上的漏洞和失误,并利用新的技术方案去填补这些漏洞和失误;二是尽力去思考该特定专利中的可替换方案(替换其中的某个技术手段或技术特征,获得相同或相近的技术效果)和功能/结构优化改进方案(找到技术方案中新的技术问题,并解决该技术问题)。

  这个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什么,然后就这个技术问题,认为有哪些技术方案一样可以解决。采取的具体操作手段就是:分解整个产品结构,然后每个部分有几种替代方案,然后为每种替代方案寻找一个共同的表达方式(也就是概括出共同的特征),如果没有共同的表达方式则分开申请不同的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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