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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就应当认定构成专利侵权。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前述延续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主要理由包括[4-5]:专利法更重视对专利侵权源头的打击,即更重视对制造行为的打击,在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本身属于合法,那么在发明专利申请获得授权之后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等行为系制造行为的延续,也不构成侵权,更何况,认定不构成专利侵权并不影响专利权人的救济,专利权人的利益损失可以通过请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得到弥补。笔者更赞同前述不构成专利侵权的观点,理由如下:类推适用举重以明轻的原则,专利法第十一条所禁止的五种侵权行为中,制造行为是本源,相较于其他四种行为,制造行为的影响更为恶劣,可责性更强,其他行为是制造行为的延续,可责性相对为轻,既然在临时保护期内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尚不构成专利侵权,那么后面较轻的延续行为也不应视为专利侵权。在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6],人民法院阐明了前述延续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的观点,并以指导案例的形式(第20号指导案例)确认了审判规则。该案的裁判要点是:在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实施相关发明的,不属于专利法禁止的行为。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的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被诉专利侵权产品不为专利法禁止的情况下,其后续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即使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不视为侵害专利权,但专利权人可以依法要求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我国对发明专利申请实行的是“早期公开、延迟审查”的审批制度,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授权前的这段时间区间内,公众已经能够通过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文本获知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并通过实施发明创造而获利,但由于此时发明专利申请尚未被授予专利权,专利申请人无法针对他人实施其发明创造的行为寻求司法救济,在此情形下,如果专利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合理保障,对其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并将严重影响其后续提交发明专利申请的积极性,进而影响专利制度的正常运行。为了解决上述时间区间内发明专利申请人的权益保护问题,专利法专门为此设立了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制度

  2、基于现有技术/产品进行专利挖掘的应用场景

  不同于种情形,基于现有技术/产品进行专利挖掘的应用场景显得更为丰富而复杂,其工作目的/效果更为多样化,其挖掘手段之间的差异性也越大。

  A.基于公司已申请或公开专利的专利挖掘这类专利挖掘通常用于公司的“补救型”专利布局中。实际操作中,一般先通过专利工程师对公司现有全部专利或某一业务板块的现有专利进行系统盘点,寻找公司当前专利布局中的漏洞或缺口,并将这些漏洞或缺口作为专利挖掘的突破点,在技术研发人员的协助下逐步形成完整的技术方案,从而完成专利挖掘以及后面的专利布局工作。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专利工程师也可以针对公司已申请或公开的某一件或几件特定专利,从微观层面入手,即从撰写、技术、法律、经济等几个角度来分析该专利的质量和价值,找出该专利的缺陷或可改进点,并寻找一种或多种解决方案,继而完成专利挖掘工作。

  一个企业若拥有多个专利是企业强大实力的体现,是一种无形资产和无形宣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既是消费者趋之若鹜的强力企业,同时也是各项政策扶持的主要目标群体),专利既可用作盾,保护自己的技术和产品;也可用作矛,打击对手的侵权行为。充分利用专利的各项功能,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三、专利布局的定理是关于目标的扩展定理

  专利布局的定理是关于目标的扩展定理,体现了专利布局的本质,专利布局的本质就是专利申请而已,只不过是要在纵向的上游和下游的产业链,横向的扩展行业和技术领域上,未来的前瞻性技术,都要扩展专利的保护范围。专利申请的本质目的,无非就是让竞争对手不能使用某个技术,而专利布局的目的则在于:让竞争对手尽可能在整个行业内,甚至相关行业内,甚至是未来的技术发展上,都难以立足,作用范围更为宏观。这些话很虚,在我做专利代理人的时候,前期刚懂的时候觉得很高大上,后来比较懂的时候觉得很虚,因为从未在实际工作中见过。现在做专利律师的时候,转变为,深以为然,因为,经常见啊。

  我们的领域涉及机械、通讯、网络技术、计算机、半导体、集成电路、化学、药物、材料、生物工程、生物制药技术领域的专利国际国内服务;以及分析预警、侵权调查、打假维权、知识产权海关备案和保护等领域。我们具有一支稳定的高素质团队,我们本着诚信、、高效、严谨的服务理念,不仅注重服务环节的每一个细节,而且对客户的委托进行全程的跟踪和监测,为客户提供高标准的产权管家式服务。

  一、专利挖掘的对象

  在企业中做专利挖掘工作,首先要找到合适的切入点,也就是挖掘工作的落脚点。很多专利工程师新人在面对专利挖掘工作时,经常会有一种无从下手的感觉,很大一部分是因为他们还没有找到挖掘工作基本落脚点的缘故。

  依据笔者的经验,专利挖掘工作中最合适的落脚点应该是挖掘对象,也就是专利挖掘的客体。一些传统的专利挖掘理论认为,专利挖掘的客体就是研发项目中的研发成果。这本身并没什么错,研发成果确实是专利挖掘工作中最重要及核心的挖掘对象。然而,如果仅仅认识到这一层面,对于实际专利挖掘工作的展开并无多大帮助。笔者认为,专利工程师越是把专利挖掘的对象具象化,后续专利挖掘工作的难度就会越小,专利挖掘工作的成效也会越大。

  那么,我们就来看一下,究竟哪些客体能成为专利挖掘的对象呢?请参见图1。

  图1 专利挖掘对象解析图

  这个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什么,然后就这个技术问题,认为有哪些技术方案一样可以解决。采取的具体操作手段就是:分解整个产品结构,然后每个部分有几种替代方案,然后为每种替代方案寻找一个共同的表达方式(也就是概括出共同的特征),如果没有共同的表达方式则分开申请不同的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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