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避设计与专利布局之间的相同之处在于:针对一个专利的保护范围,研究出来一个既可以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但刚好不侵犯专利权的技术方案,再把研究出来的这个技术方案去申请专利。
规避设计与专利布局之间的区别之处在于:规避设计是针对同行的已经授权的专利的保护范围,专利布局针对的是自己的,已经写好,但还没提交的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当然,务必要把自己撰写的独权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先搞清楚,确认自己的保护范围是合理的,不是以自己任意放大的独权的保护范围作为专利布局的依据。
专利布局的第三定理是实操定理,可规避技术方案的穷举是专利布局的实操手段;然后,针对穷举的技术方案,要么概括,要么将穷举的技术方案各自申请专利,说白了,这就是专利布局。
我国对发明专利申请实行的是“早期公开、延迟审查”的审批制度,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授权前的这段时间区间内,公众已经能够通过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文本获知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并通过实施发明创造而获利,但由于此时发明专利申请尚未被授予专利权,专利申请人无法针对他人实施其发明创造的行为寻求司法救济,在此情形下,如果专利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合理保障,对其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并将严重影响其后续提交发明专利申请的积极性,进而影响专利制度的正常运行。为了解决上述时间区间内发明专利申请人的权益保护问题,专利法专门为此设立了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制度
“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就应当认定构成专利侵权。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前述延续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主要理由包括[4-5]:专利法更重视对专利侵权源头的打击,即更重视对制造行为的打击,在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本身属于合法,那么在发明专利申请获得授权之后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等行为系制造行为的延续,也不构成侵权,更何况,认定不构成专利侵权并不影响专利权人的救济,专利权人的利益损失可以通过请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得到弥补。笔者更赞同前述不构成专利侵权的观点,理由如下:类推适用举重以明轻的原则,专利法第十一条所禁止的五种侵权行为中,制造行为是本源,相较于其他四种行为,制造行为的影响更为恶劣,可责性更强,其他行为是制造行为的延续,可责性相对为轻,既然在临时保护期内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尚不构成专利侵权,那么后面较轻的延续行为也不应视为专利侵权。在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6],人民法院阐明了前述延续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的观点,并以指导案例的形式(第20号指导案例)确认了审判规则。该案的裁判要点是:在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实施相关发明的,不属于专利法禁止的行为。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的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被诉专利侵权产品不为专利法禁止的情况下,其后续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即使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不视为侵害专利权,但专利权人可以依法要求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一个企业若拥有多个专利是企业强大实力的体现,是一种无形资产和无形宣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既是消费者趋之若鹜的强力企业,同时也是各项政策扶持的主要目标群体),专利既可用作盾,保护自己的技术和产品;也可用作矛,打击对手的侵权行为。充分利用专利的各项功能,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对一个企业而言,为什么要做专利布局?这么费劲,这么费钱,见效时间又太久。我认为有这么三个原因。,纵向的产业链。
我见过吃亏的案例,关于产业链的上游,这是真实案例。客户根据自己的使用需求,对来自供应商的某款设备进行了改进,然后,这供应商发现这个改进之后,申请了专利。结果,之后这个供应商把改进之后的这款设备提供给全行业,也就是客户的全部竞争对手都可以使用改进后的这款设备了。如果我的客户早就把这款设备的改进申请了专利,就意味着之后供应商只能把改进款卖给我的客户,不能卖给我的客户的任何一个同行。
这个案例叫专利挖掘不到位,下一个案例就是真正的专利布局不到位了。
另一个吃亏的案例,关于产业链的下游,依然是真实的案例。熟悉我的人,应该能猜出来我说的是什么产品。某款产品能用于很多行业上,制备成不同的商品出售。技术人员分别跳槽到各个行业内的多家公司,也各自有专利申请,并且开始与老东家有竞争关系了。老东家也申请了一些制成的其他商品的专利,但是比较少,与其他竞争对手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导致也没法把竞争对手的专利无效掉,也没法起诉竞争对手。当然,这款产品自身的专利不太有保护性,基本没法用于打官司。很多专利只能用于拿证,无法用于起诉,大家应该知道。
如果专利布局到位的话,老东家本来就应该把这款产品能制造的各种商品全都申请专利,无论自己是否生产,这就叫专利布局。
我们的领域涉及机械、通讯、网络技术、计算机、半导体、集成电路、化学、药物、材料、生物工程、生物制药技术领域的专利国际国内服务;以及分析预警、侵权调查、打假维权、知识产权海关备案和保护等领域。我们具有一支稳定的高素质团队,我们本着诚信、、高效、严谨的服务理念,不仅注重服务环节的每一个细节,而且对客户的委托进行全程的跟踪和监测,为客户提供高标准的产权管家式服务。
三、专利布局的定理是关于目标的扩展定理
专利布局的定理是关于目标的扩展定理,体现了专利布局的本质,专利布局的本质就是专利申请而已,只不过是要在纵向的上游和下游的产业链,横向的扩展行业和技术领域上,未来的前瞻性技术,都要扩展专利的保护范围。专利申请的本质目的,无非就是让竞争对手不能使用某个技术,而专利布局的目的则在于:让竞争对手尽可能在整个行业内,甚至相关行业内,甚至是未来的技术发展上,都难以立足,作用范围更为宏观。这些话很虚,在我做专利代理人的时候,前期刚懂的时候觉得很高大上,后来比较懂的时候觉得很虚,因为从未在实际工作中见过。现在做专利律师的时候,转变为,深以为然,因为,经常见啊。
这个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什么,然后就这个技术问题,认为有哪些技术方案一样可以解决。采取的具体操作手段就是:分解整个产品结构,然后每个部分有几种替代方案,然后为每种替代方案寻找一个共同的表达方式(也就是概括出共同的特征),如果没有共同的表达方式则分开申请不同的专利。